很快,一封正式的法律函件发往了相关主管部门。
函件中清晰的援引《合同法》、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》等条款,指出刘健的代言合同签署地、履行地、报酬支付地均在美国或涉及国际结算,其法律适用主体应为合同双方及NBA联盟相关规则;所谓“未报备”的罚款依据,在具体适用性上存在巨大争议;并建议对方就此类涉及境外职业运动员权益的事项,谨慎厘清国内行政管理权与国际通行职业体育规则的边界,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与国际形象纠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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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场预期的“教训”,在遭遇了职业体育的规则壁垒、现代商业的法律武器以及独立个体的强硬意志后,就跟重拳打在了棉花和铁板的混合物上,反馈回来的只有令出者自己感到的滞涩与反震。
然而,这场发生在官方和个人之间的交锋,虽然搞得剑拔弩张,却都极其默契地严守着一个底线:绝不让争端暴露于公众视野之下。
1998年的信息环境,远非后世互联网自媒体无孔不入的时代可比。想要封锁消息,对于掌握着渠道和资源的双方而言,都有太多办法。
本来按照惯例,刘健这档子事肯定要作为反面典型登报批评的。但仔细衡量,此事与同年另外两起引发轩然大波的事件性质确有本质的不同:
就在这一年。
在水晶宫效力的范志毅,是被英国小报抓包婚内与女性友人交往,被英足总认定“行为不轨”处以罚款后,国内同步跟进,给予了通报批评、罚款并暂停国家队资格半年的处罚。
女排的“希望之星”王怡,则是在国家队备战世锦赛前擅自滞留美国不归,被果断定性为“叛逃”,处以终身禁赛并开除出排球界的极刑。
相比之下,刘健不过是跟一位身份略有敏感的女明星逛了一次街。再者,刘健本来就是单身,不存在‘生活作风’问题,且积极推动中外交流和回馈社会。
在大张旗鼓的上纲上线,也确实太过了。
不过,相应的惩罚还是有的。
篮管中心内部会议提出,暂停刘健的国家队活动,也就是说,刘健将百分百缺席12月份在泰国曼谷举办的第13届夏季亚洲运动会。不仅如此,为了能树立一个更符合中国篮球运动员形象标杆,篮管中心决定无论如何都得说服八一体工大队对王治郅的控制,在王治郅有机会去NBA打球的时候,能够放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