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669章 非遗数据归属权的 “全球争议”

双方各执一词,争论愈演愈烈,会议陷入了僵局。有的代表坚持“数据本地化”,有的代表主张“完全共享”,还有的代表提出“部分共享、部分封闭”,但始终无法达成共识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部门负责人多次试图调和,却始终无法打破僵局,只能看向林薇,希望中心能提出一个可行的初步框架。

林薇深吸一口气,缓缓站起身,语气平和却坚定地说道:“各位代表,大家的诉求,我们都能理解。发展中国家担心数据外流、工艺被山寨,是为了保护自身的文化权益;欧洲国家主张数据共享,是为了推动非遗创新与共同保护,两者的初衷,都是为了更好地守护非遗。基于此,我们中心提出一个初步的框架,供大家参考——数据归属权优先归发源地,使用权可协商,收益权归匠人。”

本小章还未完,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后面精彩内容!

话音刚落,会议室里瞬间安静下来。林薇继续解释道:“首先,数据所有权,明确归非遗发源地的国家、匠人或相关机构所有,这是对发源地文化权益的尊重,也是解决争议的基础;其次,数据使用权,不搞‘一刀切’,而是根据数据的类型、用途,由发源地与中心、其他国家协商确定,比如宗教类、核心技艺类数据,可限制使用权,仅用于本土保护,而普通的工艺展示、传承故事类数据,可协商开放,用于跨项目参考和研究;最后,数据收益权,明确归匠人所有,无论数据被用于何种商业用途,产生的收益,都要按协议支付给相关匠人,保障匠人的合法权益。”

林薇的初步框架,得到了肯尼亚、暹国等发展中国家代表的初步认可。卡玛通过视频,语气缓和地说道:“这个框架,尊重了我们的所有权和收益权,也考虑到了我们的顾虑,我们愿意进一步探讨。”暹国寺庙代表也点了点头:“如果能明确数据所有权归寺庙,收益权归匠人,我们可以考虑协商数据的使用权。”

可这个框架,却遭到了欧洲国家代表的反对。法国非遗机构负责人说道:“这个框架,过度限制了数据的使用权,不利于全球非遗的创新与交流。如果每一项数据的使用权,都需要反复协商,会大大降低效率,也会阻碍技术创新。我们主张,除了少数核心宗教、技艺数据,大部分非遗数据,都应实现自由共享,无需过度限制。”

意大利代表也补充道:“如果使用权受限,全球传承人无法自由参考学习,非遗的创新就会陷入停滞,这与‘共同保护’的初衷不符。我们认为,应放宽使用权的限制,重点保障所有权和收益权,这样才能兼顾各方需求。”

由于欧洲国家的坚决反对,林薇提出的初步框架,未能达成共识。会议继续进行,各方代表反复争论、协商,却始终无法找到平衡点。最终,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部门负责人只能宣布,会议暂时休会,各方回去后,进一步梳理诉求,由非遗智能保护中心结合各方意见,优化框架,后续再召开第二次多方会议,继续协商。

第一次多方会议,虽然未能达成共识,却让各方清晰地了解了彼此的诉求,也为后续的协商,奠定了基础。会议结束后,林薇团队立刻召开复盘会议,梳理会议中的分歧点,探讨优化框架的思路。“欧洲国家的核心诉求,是放宽数据使用权,推动创新;发展中国家的核心诉求,是保障所有权和收益权,防止数据外流。”林默说道,“我们需要找到一个平衡点,既能让发展中国家放心,又能满足欧洲国家的创新需求。”

就在大家陷入沉思时,林默突然想到了中国东阳木雕的数据管理案例,眼睛一亮:“我有一个想法,我们可以分享中国东阳木雕的数据管理案例,这个案例,既保障了匠人的权益,又实现了有限度的共享,或许能为各方提供参考。”

随后,林默通过视频连线,邀请张师傅参与复盘会议,详细分享了东阳木雕的数据管理模式。张师傅笑着说道:“我们东阳木雕的工艺数据,比如我自己的‘八仙过海工艺数据’,所有权明确归我所有。非遗智能保护中心,仅获得了‘非商业使用权’,用于国内木雕的保护、传承和技术研发,比如通过AI系统,帮助年轻学徒学习这门工艺。如果有企业想要使用我的工艺数据,开发文创产品等商业项目,必须与我签订授权协议,支付相应的授权费,收益全部归我所有。”

张师傅继续补充道:“另外,我们的木雕数据,全部存储在中国国内的非遗数据库,实现本地化存储,防止数据外流。但对于一些经审核的海外研究机构、非遗保护机构,我们会开放‘加密访问权限’,允许他们查阅数据,用于学术研究和非遗保护,但禁止用于商业用途,也禁止复制、传播数据。这样一来,既保障了我们的权益,又实现了有限度的共享,兼顾了传承与交流。”

张师傅的分享,让团队成员们眼前一亮。林薇立刻说道:“这个案例非常好!既解决了发展中国家‘数据本地化、权益保障’的顾虑,又满足了‘有限共享、推动交流’的需求,正好可以作为优化框架的参考。我们可以将这个案例,分享给所有参会国家,让大家参考借鉴。”

随后,林默将中国东阳木雕的数据管理案例,整理成详细的资料,发送给了所有参会国家的代表。不出所料,这个案例得到了肯尼亚、暹国等发展中国家代表的高度认可。肯尼亚非遗机构代表,特意给林薇发来消息:“张师傅的案例,让我们看到了兼顾权益与共享的可能。如果能按照这个模式,保障我们的所有权和收益权,同时实现有限度的共享,我们可以考虑放宽数据的使用限制,不再坚持‘完全不纳入全球数据库’。”

暹国寺庙代表也表示:“这个案例,尊重了匠人的权益,也考虑到了文化保护的需求。我们愿意参考这个模式,协商皮影戏数据的使用权,允许经审核的机构,用于学术研究和非遗保护。”

这章没有结束,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!

虽然欧洲国家代表,对这个案例仍有顾虑,认为“加密访问、限制商业用途”,还是会影响数据的共享效率,但也承认,这个案例为解决争议,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思路,不再像之前那样坚决反对。这无疑是一个重要的突破,为后续的框架优化和会议协商,注入了新的希望。

在推动各方沟通、分享中国案例的同时,中心法律顾问李律师,也在全力以赴,梳理全球非遗数据权益的法律框架。为了制定出科学、合理、贴合各方需求的法律文本,李律师放弃了所有休息时间,熬夜研究了10个参会国家的知识产权法、非遗保护相关法律,以及联合国非遗公约的相关规定,重点梳理了各国对数据所有权、使用权、收益权的法律界定,寻找其中的共性与差异。

那段时间,李律师的办公室,总是灯火通明。桌上堆满了厚厚的法律书籍、政策文件和调研资料,电脑屏幕上,密密麻麻地写满了笔记和修改意见。他不仅要考虑法律的严谨性,还要兼顾不同国家的文化差异、利益诉求,确保制定出的草案,既能得到各方认可,又能切实保障匠人的合法权益,推动全球非遗数据的规范管理。

经过半个多月的努力,李律师终于起草完成了《全球非遗数据权益草案》。草案中,明确界定了“三权”的归属与规范:一是数据所有权,明确归非遗发源地的匠人或相关机构所有,国家层面可对数据进行监管,保障数据的安全与文化主权;二是数据使用权,采用“分类管理”模式,核心技艺、宗教相关数据,使用权由匠人或机构自主决定,可限制跨项目参考和商业使用;普通展示、传承类数据,可协商开放,用于学术研究、非遗保护和跨项目参考,但需签订书面协议,明确使用范围和要求;三是数据收益权,明确规定,无论数据被用于何种商业用途,产生的收益,扣除必要的技术服务费用后,全部归相关匠人所有,中心仅作为技术服务方,不参与收益分配。